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3-11-14 10:4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俊 点击次数: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由来已久,且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面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带来的弊端和引起的较大社会反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出台相关措施,禁止在职教师有偿家教,但实际收效甚微,有偿家教有愈演愈烈之势,即使在教育行政部门严厉管理之下由地上转为地下,蔓延势头也依然如故。为更好地规范教师有偿家教行为,有利于学校管理教师,避免教师因有偿家教而发生违法行为,从法律层面分析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教师有偿家教的含义和方式
教师有偿家教是指教师以获取经济报酬为主要目的开展的教学活动。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一般是教学能力比较强的优秀教师,在升学考试中所教学科的成绩比较突出。有偿家教的对象既包括教师所在学校的学生,也包括非本校学生,他们绝大多数是家长或学生相互介绍而参加教师有偿家教的,极少部分学生是被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而参加有偿家教的。参加有偿家教的对象面较广,不同学业成绩的学生皆有;有偿家教的时间一般是节假日或日常休息时间;教师有偿家教的目的是获取经济报酬;学生参加有偿家教的目的是提高学业成绩;有偿家教的地点一般是在教师自己家中,也有在外租用场地的。
教师有偿家教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家教,即教师在自己家中或租用场地从事的家教活动,或在校外办学机构中从事学科教学活动;二是间接方式,即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教育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利。教师有偿家教采用的绝大多数方式是在自己家中直接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二、教师有偿家教立法合法性分析
1.教师有偿家教的立法规定
目前虽然国家层面没有有关有偿家教的立法规定,但有些地方人大在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时,对教师有偿家教做了法律规定,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不禁止,也不提倡,如《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27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另一种是禁止教师有偿家教,如《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39条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江西省义务教育条例》第31条规定:"鼓励教师对学生无偿进行个别辅导。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有偿补习,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出台措施,禁止教师有偿家教。如深圳市教育局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不准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在省、市校历规定的学期内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对本校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不准宣传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不准在校外办学机构或培训机构有偿兼课。在各地对教师有偿家教的立法规定中,绝大多数是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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