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的法律分析(2)
时间:2013-11-14 10:4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张俊 点击次数:
2.教师有偿家教立法的合法性分析
各地人大对教师有偿家教立法的差异,说明了各地对教育理念和教师有偿家教持有不同态度。法律具有强制性,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一旦个人触犯了法律,国家会采用国家机器对违法者采取强制性措施,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那么,各地立法禁止教师有偿家教,为何屡禁不止呢?这涉及立法的合法性问题。P·S·阿蒂亚说:"合法性问题对法学家来说十分重要,这主要是由于前文所述的法的说服力问题。除非广大公众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制定的法律,否则,法律就有可能得不到执行"。各地规定的教师有偿家教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如何呢?
对于不禁止也不提倡教师有偿家教的法律规定,是把法律规范的遵守授权守法的主体自我决定,更多的是从道德上提倡守法,即使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也非违法;对于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法律规定,有其合理性的方面,即对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暗示学生到校外办学机构补课,或者在工作期间擅自离岗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课并从中谋利的规定。也有违法性的方面,即规定教师不得利用节假日或日常休息时间从事有偿家教。因为第一,在我国,只有对公务员从事营利性活动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14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而教师的身份是什么呢?教师是公务员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由此可见,教师的身份非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不适用于教师;第二,《教师法》对教师在工作期间的行为做了法律规定,未对教师节假日和日常休息时间的行为做出规定;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在工作时间以外作为普通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对自己的休息时间具有支配权,在休息时间教师可以从事任何不违法的行为,包括享有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各地方立法禁止教师在其休息时间从事有偿家教,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休息权、人身自由权和劳动权相违背,下位法与上位法相矛盾,应该执行上位法。因此,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法律规定,缺乏合法性,很难在现实中得到贯彻落实。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教师在休息时间有自由的权利,可以参加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活动,包括从事有偿家教,即教师利用节假日或日常休息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是合法的。立法非合法性,有偿家教很难禁止。尽管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收效甚微,因为道德调整人的行为方式靠社会舆论和人的良心,没有强制性和威慑力,没有国家机器强制保证道德规范的落实。对于不怕社会舆论谴责,对于从事有偿家教而造成学生身心伤害也无动于衷的教师,道德对其没有任何约束力,只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才能有效地规范其行为。三、教师有偿家教的法律责任
当法律规范主体的作为侵犯了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或使自己不能尽职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权利依赖救济,如果说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的行为,保障人的权利,那么救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救济在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救济由于规范的破坏而造成的权益损害,它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得以体现的制度保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合法的,但也要有合理的边界,如果跨过边界,因从事有偿家教而未能尽到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或侵犯了相应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要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与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第37条规定,"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或解聘。具体而言,教师有偿家教可能构成下列违法行为。
1.擅离职守到校外办学机构有偿上课
在工作期间,教师要依法办事,享有教师法赋予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如果教师没有履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义务,即没有学校的准许擅离职守到校外办学机构上课,就构成了违法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暗示或胁迫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教师在休息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是合法的,学生参加教师有偿家教应该是自愿的。如果教师在学校课堂教学时有所保留,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用语言或者考试时出教师有偿家教所讲授的习题,故意使参加有偿家教的学生考试成绩拔高等方式,来暗示、诱导学生参加教师的有偿家教,或者教师暗示学生或其家长让学生到教师家中参加有偿家教,家长、学生担心教师的不公正待遇而不得不参加教师有偿家教,或者对不参加教师有偿家教的学生,上课不提问或故意"找茬"讽刺、挖苦学生等,变相胁迫学生参加教师有偿家教,都构成了违法行为。
3.影响本职工作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学校必须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如果学生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努力学习,因学校对教师管理不当,即教师因有偿家教而分散精力,不能认真备课和上课,忽略了学校教育的责任,影响了本职工作质量,未尽到教师应尽的义务,要追究其影响工作质量的法律责任。如果教师有偿家教和保证工作质量不能兼顾,应以后者为重,否则按学校相应的管理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总之,教师在休息期间从事有偿家教是合法的,但教师从事合法的有偿家教不能触犯《教师法》等法律,法律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带来的其他一系列问题,如依法纳税等,需要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法规,规范管理教师有偿家教行为。
参考文献
[1]P·S·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2]人民教育,中国高等教育.教师法学习手册.北京:红旗出版社,1993.
[3]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师法制教育读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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