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最后一类问题,我认为它们背后其实隐含着一个“元问题”(meta-question):需要讨论“同案同判”的道德要求何时被凌驾吗?只有在此获得肯定性的答案,才会面对这样更为具体的问题:其他的道德要求是什么?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它们可以凌驾于同案同判之上?然而,在我看来,那个“元问题”恐怕只能获得否定性的答案,即我们根本就不需要讨论“同案同判”的道德要求何时被凌驾。理由有三:第与司法裁判有关的道德要求是多样的,理论上根本无法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第二“被凌驾”的判断高度依赖情境,因此不但“在特定案件中到底有哪些道德要求在起作用”这本身就是情境化的判断,而且凌驾的条件同样也依赖于情境,事先根本就无法设定固定的情境,因为此类作法会使得那些道德要求由此不再处于同一位阶。第三,因此“被凌驾”涉及的唯一要求是,只要能证明另一道德要求拥有更高的分量即可,此外别无其他的条件。所以,根本无需事先就去讨论与司法裁判相关的道德要求有哪些,也无需讨论它们可以凌驾于同案同判之上的确切条件。我们最需要记住的反而是:包括“同案同判”在内的与司法裁判相关的诸种道德要求,永远也不能凌驾在“依法裁判”的构成性法律义务之上。
参考文献:
1.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类别化处理”是毫无意义的,只是它不具备同案同判的“强主张”所要求的那种重要性。
2.KenKress“Coherence”,inACompaniontoPhilosophyofLawandLegalTheory,Oxford
!Blackwell,1996,pp.534-535.
3.尤其是真理符合论、基础主义与融贯论的相互辩驳,关于知识论或认识论的讨论,请参见,徐向东:《怀疑论、知识与辩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_、九、十一章。
4.RonaldDworkin,JusticeinRobes,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p.246.
5.此外,integrity—词存在整体性、整全性等译法。台湾中正大学谢世民教授的提醒,使我注意到了这个译法。
6.Ronald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p.47-48.
7.KennethKress?egalReasoningandCoherenceTheories”,1984(72)CaliforniaLawRe
view,pp.398-400.
8.颜厥安:《公共理性与法律论理》,载《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04年第8期。
9.“赛家鑫”的名称意味着普通民众认为它们是真正的同案,而云南高院以“邻里纠纷”之类的理由认为它们并非真正的同案。瑩刘树德《形式司法语境下的“同案同判”》,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10.逻辑上讲,法官也可能在满足其他司法要求的前提下做出相同的判决,但是这个做法所依赖的理由,就不再是“同案同判”了?这个辩论从反向说明了,为何案例指导制度背后所依赖的必然是“同案同判”的强主张,而不是弱主张。
11.Joseph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2ndedit
ion,1990,pp.25-28.
12.宋晓《判例生成与中国案例指导制度》,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3.John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revisededit
ion,1999,pp.98-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