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上) (3)
时间:2016-03-16 11:31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钱弘道 点击次数:
(三)法律市场和经济市场之间的主要区别
法律市场和经济市场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经济市场比法律市场更精确。与经济市场一物质产品市场价格的货币性特点相比,法律市场价格的最大特点在于非货币性和货币性并存。非货币性的价格不易度量。根据科斯定律,法律在现代市场交易过程中能够对商品的交换亦即资源的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所有法律对市场的介入,会影响到作为资源配置市场功能重要内容之一的价格功能的发挥。当法律作为价格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手段而被依法运用时,法律就成为市场价格构成中的一个重要变量,从而当其他价格因素不变,法律的价格可以通过相关的市场价格亦即“影子价格”或“参照价格”得以认识和度量。
法律市场假设,不仅使我们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运行过程中低效率的原因寻根究底,而且还让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寻找解决法律运行中的弊端的办法。法律运行中的弊端就产生于法律市场的交易中。这种交易有可能浪费法律资源,有可能滥用法律资源。在这种交易中,法律有时成了谋取私利的交易工具,司法的不公正和腐败由此而产生。这种现象根源于法律资源的垄断和法律主体的单一、缺乏竞争制约力量。于是,消除垄断、主体多元化、将权利配置给最珍视它们的人、遵循供求规律、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减少交易成本等等便成为可行的解决办法。
当然,在法律市场效率问题上,我们应持一个审慎和辩证的态度。法律市场毕竟是一种分析意义上的假设,效率作为法律经济学运动压倒一切的关怀,虽然是对传统的僵化研究方式的一种强有力挑战,但它毕竟无法完全替代正义、社会责任等价值。波斯纳之后,法律经济学家马老一(RobinPaulMalloy)另辟蹊径,提出一种不同于波斯纳的新思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传统思维将效率和正义的冲突设置成法律与市场经济的首要的紧张状态,而马老一认为,真正的冲突存在于效率和创造力之间。“创造力”是一个发现的动态过程。这个过程通过社会责任的道德环境而得到增强。它是前摄性的和不断进化的。财富形成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是创造力,因此,在法律和市场理论的研究中,效率不应该放在首要位置。我们应当更仔细地调查在社会中互相作用的网络和模式,而不是花费那么多注意力在效率上。效率在法律和市场理论中有一定作用,但不能充分选择创造力,因为创造力是不确定的。马老一指出,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一个动态和复杂的过程,它不仅仅是实证的、效率的、财富最大化的,或者是一个剥削的、压迫的、混乱的过程,在这些之外,还有更多的东西。我们应当拥有一个更宽广的视野。
二、法律的供给一需求分析
既然法律的经济分析前提是假设一个法律市场的存在,那么,法律的经济分析工具当然主要就是供给一需求和成本一收益分析了。本文仅对法律的供给一需求和成本一收益分析做出一般的解释,试图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描绘一个基本理论框架。
供给一需求分析是掌握和分析微观经济学各个部分的重要工具,正像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所说:“供给和需求分析是经济学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的军刀一样几乎可以完成任何简单的任务。供给一需求分析构成了对商品及其生产要素经济分析的基本内容。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发现了调节经济的看不见的手一--价格。市场经济能有序运行,其关键正在价格,价格由市场上的供求决定,因此,抓住供给与需求这两个因素,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就可以做出科学的解释。正因如此,美国两本流行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教科书一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和考特·尤伦的《法和经济学》都将供求分析工具作为主要的法律经济分析工具。
(一)法律供给
1.政府供给法律
古典经济学家说,政府是“守夜人”,这就是对于市场经济中政府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约束个人经济投机行为功能的最经典的规定。对于秩序的管制,其内在的需要,就是要遏止每一个人依靠强制来损人利己的政治倾向,给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倡导人们遵守经济互利的原则。现代民主政治的国家理论,都宣称政府服务于全社会的利益,除全民利益之外无任何特殊利益追求,政府官员是人民公仆,法律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政府为社会公众的利益制定并执行法律。这些宪政民主理论作为法律道义权威性的基础,其经济学含义,可以概括为法律的生产者(即国家机关)与法律的消费者(即社会公众)之间效用函数的一致性。国家机关生产法律,不同于市场上的厂商以自身的盈利为目的的生产活动,国家机关的收入不是像市场主体那样来自于出售产品的价格收入,而是通过非市场渠道即来自于税收等非价格性来源。
政府和法律既可以提供市场前提和基础,又可能破坏和掠夺这一基础。政府与发展或衰退密切相关。法律供给不足,投资环境不佳,就会导致企业家转移他地投资。法律供给不足,人们就会转而依靠法律以外的力量的保护。对市场经济来说,政府对发展的最大贡献就是为市场供给制度基础,最大的损害则是对市场进行任意干预,进行不适当的管制。正如诺思所说,国家提供行为规范(博弈规则)有两个目的:一是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二是在第一个目的的框架中降低交易成本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国家税收。两个目的之间存在持久的冲突,此消彼长,其结果是,国家既可能提供有效的经济体制,也可能破坏有效的经济体制,由此导致国家本身的不稳定性,即国家的兴衰,这被称之为“诺思脖论”。国家供给法律,国家决定产权结构,因而国家最终要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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