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4 10:13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温丙帅等 点击次数:
摘要在对我国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及成果评价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评价制度组建原则、受评客体范围及与评价制度相关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建立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科学的社会服务及成果评价制度。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3)29-0079-05
2011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中指出:“合理运用恰当的评价方式,准确把握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坚持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协调……增强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1]并在条例中为科研成果评价方式提出了具体标准。
在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比较集中的东南沿海地区,广州市教育局对教科研成果的鉴定出台细则,对重大课题成果与一般课题成果分别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标准,并在鉴定标准和内容上出台了八条细则,具体规定了鉴定程序。浙江省科技厅出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其亮点是给予中介机构参与评价的独立性,中介机构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上述一些科研成果评价政策,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相对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还过于宽范,在实际的评价中评价标准受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多。
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2]。在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中,同样也要考虑各方的利益及统一评价标准,要将成果所有者、高职院校、政府、企业、社会各方利益都照顾到,并基于各方的利益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制度。
一、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社会服务成果评价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是体现评价制度公平民主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评价程序公正。主要指成果评价程序的制定、执行、反馈、监督等方面的公正性,即评价程序的产生环境是否公正、程序的条文制定是否经过相关专家的集体论证、程序的实施主体如果是相关利益方是否回避、依程序评价后的成果公信力程度,以及是否具备法定效力,对评价程序是否具有监督机制,监督主体产生是否是民主、公正的无利益相关方,评价出现瑕疵补救措施的公正性等方面。
二是评价过程公正。具体指评价主体产生、选用的公正性;评价客体的受审范围设定的公正性,是否考虑到了各利益方和非利益方的相关成果,是否按统一标准受理评审的客体;评价标准的公正性;评价成果最终认定时是否经过民主投票合议产生;评价结果是否及时公示;是否设有成果评价的电子信息互动平台。
(二)科学性原则
评价制度硬件方面的科学性,具体体现在成果评价机构的组建方式(独立、共建或政府分支机构的选择);成果评价组织框架(对横向和纵向的选择),成果评价人员的组成(对成果的数量进行科学评估,论证要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价方式的选用,评价机构成员的配备依据、具体职位的设定、人数的配比(要本着高效、低成本的原则)等方面。
评价制度软件方面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成果评价的具体流程和评价制度具体建设上,评价成果受理的标准、依据、时限;评审程序具体内容制定等方面的科学依据,以及相关评价成果的分类原则;评价专家的选用和搭配的方法;利益方回避制度的标准,不同学科评价成果由具体评价方制定。评价制度理论建设包括评价制度的制定、执行、反馈,评价内容的分类、受理,评价方法等方面的合理性和科学依据。在评价制度制定方法和人的主观科学性方面,参与方要本着实事求是、高效、公平的态度全面思考成果评价制度中的问题,成果的认定过程要先调研、收集资料,再进行讨论、分析和科学评估,最后再在相关制度下产生结论,要具备严谨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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