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形状 (上) (3)
时间:2016-03-02 10:45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思达 点击次数:
所谓法律知识的技术化,是指中国法律人的专业知识体系严重脱离本地社会现实,形成了一种以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和对西方法治理念的顶礼膜拜为主要特征的高度学理化和技术化的知识。这一技术化过程的根源在于法学研究,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的近三十年里,一种"复制加解读"的研究方式在我国法学界成为主流,也就是大量翻译国外的立法和学说,并围绕这些舶来的知识进行反复解读。这样一种研究方式不但使为数众多的中国法学家和研究生几乎成了"言必称希腊"的专业翻译,而且极大地抑制了原创性研究的出现,以至于苏力1996年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自序中提出的"什么是你的贡献?"竟成了一个让当时的法学家们汗颜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这种研究方式直接影响到了法学教育,使诸多法科学生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也成了一种高度抽象的技术化知识,既缺乏理论的创造性,又缺乏实践的经验性,一旦这些法学毕业生进入实践工作,技术化教育的缺陷就暴露无遗。近年来,随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逐步增加,法学教育的导向才开始逐渐本土化,但目前大体上还停留在背诵和解读各类法律条文的初级阶段,缺乏批判性和反思性的思维训练,而这些训练对于法律人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
在制度建设符号化与法律知识技术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法律人的理念和行为与民众对法律系统的理解和期望之间已经形成了一条很大的鸿沟。一方面,受过法学院正规训练的法律人具有一种基于技术化知识和理念的心理优越感,经常会对非专业人士的法律观和行为方式嗤之以鼻;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他们的专业技能却又往往无法有效地回应民众的法律需求,法律服务市场的持续割据状况和司法系统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地位的逐渐下降,虽然有其制度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民众对于代表着法律职业的法院和律师业缺乏信任,所以在遇到纠纷时才会倾向于使用律师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或者通过信访等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因此,"外方"结构的逐渐形成增大了法律系统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距离,也限制了法律人在社会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当代中国的法律人与普通民众之间产生了一种法律意识上的沟通困境。近年来"能动司法"、"司法信访化"等现象的出现,恰恰反映出看似专业化、制度化的正式法律系统在许多时候无法有效回应来自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法律需求,其后果是使"内圆"结构在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显而易见,中国法律系统"内圆外方"的社会结构存在着极大的内在张力,笔者将其称为"大众化"与"职业化"两种价值观的二元对立,本文的第三节将对此展开论述。但在此之前,有必要深入分析一下这一社会结构的基本运作方式,笔者同样将其概括为四个字:三位一体。
二、三位一体
所谓"三位一体"的运作方式,是指在中国法律系统所涉及的各种机构和制度之间,存在着十分类似的分化和整合现象。首先,同一法律事务往往与多个机构或多种制度相关--或许是巧合,在实践中经常是三个--例如刑事案件中的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民事纠纷解决中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项制度,或者诉讼代理中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民代理三种途径。其次,因为这些不同机构或制度在法律系统中所处的结构性位置不同,它们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相互竞争和利益冲突。最后,这些竞争和冲突并非不可调和,而是常常通过国家的宏观法律政策或者上级领导机构的意志而协调统一起来,形成一种"三位一体"的独特现象。在本节里,笔者将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解决、诉讼代理三个方面入手,具体阐释中国法律系统的这一运作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如前所述,1949年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检察院和法院则只起到辅助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公安机关抓了人,检察院就要提起公诉,法院就要作出有罪判决,以至于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都没有正式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概念,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的人,通常就被称为"犯罪人"或者"罪犯"了。在这样一种三机关之间极不平衡的权力关系下,所谓"互相制约"是无从谈起的,基本上只是检、法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而已。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检察院和法院系统的人员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也随着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逐步改革,这两个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社会距离也开始增大,不但在刑事程序上对公安侦查工作有了许多制约手段,而且在办案人员的理念上也出现了显著分歧,不再只专注于打击犯罪,而是越来越重视法律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同时,经济改革的深入导致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到了今天,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里,刑事案件已经不是最主要的案件类型,法院的社会功能也从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逐渐转向一个专业化、科层化的司法机关。而检察院的工作虽然仍以刑事案件为核心,但其职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张,从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到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检察监督,相对于公安机关的独立性明显增强。
简而言之,在刑事诉讼"三位一体"的运作方式保持不变的同时,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在过去二十年间已经产生了诸多变化。公安机关"老大哥"的地位虽然没有受到根本性挑战,但在许多情况下已经无法像从前那样几乎不受制约地进行侦查,从拘留、逮捕到讯问、取证,每项工作都有可能受到检察院的程序性监督。与此同时,随着审判方式从纠问制向对抗制的改革,检察院的公诉也开始受到法官和辩护律师的双重制约,虽然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的比例一直很低,但公诉方撤诉的现象已经十分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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