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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形状(下)   (2)

时间:2016-03-02 10: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思达 点击次数:


  "严打"无疑把"大众化"法律价值观的刚性推向了极致,但它毕竟只是一种不定期的运动,在我国的日常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一价值观还有许多更为例行化的表现。例如,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具有沉默权,而是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那些守口如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甚至可以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来取得被称为"证据之王"的口供。虽然《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刑讯逼供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对侦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有效惩戒措施,也缺乏来自司法机关和律师的有效监督,刑讯逼供现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至今都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从价值观的角度究其原因,正是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把打击犯罪放在了优先甚至是核心地位,把犯罪嫌疑人当作了处于人民群众对立面的"敌人",于是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对其程序性权利的保障。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大众化"价值观也有十分鲜明的表现。例如,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会代表"人民"对被告人进行道德谴责和说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话语也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前任院长王胜俊曾明确提出刑事审判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觉",在法律界引发了许多争议。此外,我国的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一直很不平等,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都存在困难,其辩护意见也很难被法院采信,稍有不慎,还会受到"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甚至锒铛入狱。在理念层面究其根本原因,是刑事辩护律师在1980年中国律师业正式恢复之后从未摆脱"为坏人说话"的负面形象。既然他们所服务的当事人是人民群众的"敌人",如果律师竭尽全力为"敌人"辩护、对公诉造成了实质性破坏的话,那么律师本人也就成了"敌人",走向了国家权力的对立面。自1997年《刑法》第306条确立了"律师伪证罪"以来,我国已经有数百名刑事辩护律师因为这一罪名被羁押、起诉乃至定罪,这一现象通常被视为公诉方利用国家权力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而其背后所体现的"人民/敌人"两分法却被忽视了。
  与刑事案件相对,在民事案件中,"大众化"法律价值观所强调的不是"斗争",而是"和谐"。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之用,和为贵"的说法,用儒家思想中的礼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以和谐、融洽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理想境界。这一传统理念虽然看似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格格不入,但在建国后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却与强调"情理"而淡化法律规则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了上文所述的以调解为核心的民事纠纷解决模式。近年来,在国家宏观政策影响下提出的"司法为民"、"和谐司法"等口号,只不过是这种融合了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法律价值观的最新表现。
  那么,"和谐司法"在实践中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与"严打"运动中对刑事法律程序的突破相似,"大众化"价值观所主导的民事纠纷解决也意味着法官不必拘泥于民事诉讼规则的种种限制,而是可以根据案情需要,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乃至当事人的"炕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只要双方当事人接受,哪怕调解结果与相关法律规定大相径庭,也丝毫不会影响司法的"和谐"。在这样一种司法理念之下,当代中国民事法官的典型形象既不是传统戏剧中德高望重、铁面无私的包公,又不是英美电影里常见的头戴假发、少言寡语的大法官,而是深入群众、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基层政法干部。以在2010年受到中央领导表彰并被作为榜样在全国推广的模范法官陈燕萍为例,她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14年里,审理的31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错案,没有受到一次投诉,没有引发一起上访,真正做到了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群众满意"。陈燕萍既因为"讲话多、跑路多、流泪多"而被称为"三多法官",又因为"无一错案、无一信访、无一投诉"而被称为"三无法官",她被广泛宣传的语录之一是"我希望天下无讼"。
  不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人听到这句话也许会觉得诧异--审理诉讼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一位全国模范法官怎么会以"无讼"为理想呢?事实上,这恰恰说明了"和谐司法"的终极目的是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化解在国家正式司法制度之外,这一理念既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礼治"与"无讼"精神,又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权"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的阶级路线。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就不能消极地按照书本上的法律规则"坐堂办案",而必须积极主动地动用一切正式和非正式的司法和行政资源来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妥协,不仅要降低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更要全力防止当事人上访或者暴力抗法。随着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大量出现,"维稳"成了各级政府机关的一项核心政治任务,我国法官在面向普通民众的民事司法工作中的行为逻辑也就与行政机关的官员越来越相似,而与正式法律规则和程序正义渐行渐远了。
  有人会说,这种现象并不能代表中国民事司法的全貌,而只限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或者只限于婚姻、继承等普通民事案件,在较发达地区的法院或者所涉及标的额较大的经济类案件中,"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等口号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影响。这一观点不无道理,"大众化"法律价值观在欠发达地区和普通刑事、民事案件中的确有着更为显著的表现,但在"和谐司法"的宏观政策之下,即使是标的额上千万乃至上亿的经济类案件,也无法彻底摆脱法院系统对于"调撤率"等硬指标自上而下的追求。即使是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也一样会不断涌现陈燕萍式的模范法官。但区别在于,在发达地区的经济类案件中,"大众化"法律价值观往往会受到"职业化"法律价值观更为强烈的挑战。
  所谓"职业化",在社会学中的原意是指一个行业通过控制教育、行业准入、职业团体、伦理规范等方式形成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并获得市场垄断地位的社会过程。中国法律系统的"职业化"价值观是一种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从西方国家舶来的理念。与"大众化"价值观相对,它强调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注重正当程序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主张行业自治和司法独立,反对政府、媒体、公众或其他外部主体对于法律系统内部运作过程的干预。经过三十多年的法律改革,尤其是法学教育近年来的迅猛发展,这种价值观在法学学者、学生和法律实务人员的头脑里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逐渐开始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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