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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的形状(下)   (3)

时间:2016-03-02 10:49 文章来源:http://www.lunwenbuluo.com 作者:刘思达 点击次数:


  "职业化"法律价值观的核心生产过程是法学教育。如前所述,在法律知识技术化的影响下,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大体上是一种以国外立法和学说为主导的技术化教育,这种教育模式的一个特点是可以脱离本土法律实践,在学生头脑中培养起司法独立、程序正义、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权利而斗争"等观念。在法学毕业生步入社会之后,这些观念虽然会在理想和现实的落差之间或多或少地打些折扣,但随着我国法学教育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大规模扩张,每年都有数十万法学毕业生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和其他工作岗位,"职业化"法律价值观在中国法律系统里的话语权与合法性也越来越强。在各主要法律职业中,将这种价值观体现得最明显的是律师和法学家,因为二者在法律系统中的结构性位置都处于"体制外",受国家政策和意识形态的约束相对较少,同时,其工作性质也决定了他们经常要与国家权力"唱反调",于是许多律师和法学家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职业化"理念最坚定的拥护者和实践者。
  反观身处"体制内"的法官和检察官,尤其是在2001年之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司法机关的年轻一代,其理念和行为之间却经常充满了矛盾:一方面,这些"科班出身"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已经充分接受了"职业化"价值观的种种理念,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也较为重视司法的正当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司法政策需要和司法机关所受的各种制度性制约,法官和检察官们往往只能按照"大众化"价值观的要求来开展日常工作,有时甚至不得不违背程序正义与职业主义的基本要求。但即使如此,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精英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而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也增强了司法工作的技术性,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件,其复杂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能承载的内容,而必须诉诸于高度技术化的法律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除了法学教育之外,"职业化"法律价值观的另一个主要生产过程是立法与司法等领域的制度变革,尤其是诉讼程序的形式理性化。如季卫东所述,法律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限制恣意、保证理性选择,而且具有自缚性和反思性,在约束国家权力和个体行为上都具有显著效果。以刑事诉讼为例,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到1996年和2012年的两次大规模修订,基本上是一个逐渐约束国家机关公权力并扩大对个体权利保障的过程。"收容审查"、"免予起诉"等制度的废除限制了公安、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由"纠问制"向"对抗制"的转变以及证据规则的确立使曾经是"走过场"的庭审逐渐实质化,而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逐步提前则对公权力的滥用构成了外部制约。虽然这些制度变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性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毫无疑问,今天的刑事诉讼程序与三十年前相比,其形式理性化程度已经明显提高,越来越体现出所谓"与国际接轨"的"职业化"价值观要求。在民事与行政程序方面,也有类似的形式理性化过程,尤其是行政诉讼,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起,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而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设计为"民告官"提供了有力的程序性支持。
  可见,"职业化"与"大众化"两种法律价值观是针锋相对的:前者注重法律系统自身的形式理性,而后者则强调实质正义和非理性的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按照韦伯对于法律思想的分类,"职业化"价值观属于"形式理性"(formalrationality),"大众化"价值观则属于"实质非理性"(substantiveirrationality)。许多法学家习惯于用一种从"人治"到"法治"的线性法律观来理解法律变革的"前进"和"倒退",但如果实证地审视当代中国法律改革三十余年的历程,就会发现,"大众化"与"职业化"价值观之间的冲突和博弈不但将长期存在,而且是在理念层面理解我国法律改革进程的一条主线。而对于中国法律系统"内圆外方"的社会结构而言,这两种法律价值观的并存使法律系统的内部整合面临着许多困难。如果借鉴霍布斯的"身体政治"(bodypolitic)概念〕而把中国法律系统比喻成一个人的身体的话,那么"外方"结构是皮,"内圆"结构是肉,而这个人的体内却流着"职业化"和"大众化"两种不同的血液,于是皮肉之间的整合就产生了许多问题乃至疾病,遇到外力作用时,搞不好就会"皮开肉绽"。然而,本文至此的分析尚未触及这个人体结构中最稳固也最坚硬的骨头,也就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法政合一"现象。
  四、法政合一
  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史,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民主体制还是威权体制,法律和政治之间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使二者在正式结构上出现较高程度的分化(如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法律人与政治家之间的"旋转门"(revolvingdoor)也始终是开放的。在中国法制史上,虽然国家体制的上层有刑部、大理寺等相对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但在基层政府的架构中,州县官的行政权范围包括了税收、司法等各个方面,其司法权也包括了现代意义上法官、检察官、警长、验尸官的诸多职责,瞿同祖曾将这一现象称为"一人政府",贺卫方也曾用"全能型衙门"来形容这种"法政合一"的现象。在20世纪的巨大政治和社会变革之后,我国基层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都有了显著变化,作为"职业化"法律价值观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独立"理念在法律共同体内部和公共舆论上也逐渐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基层法律实践中,司法权却依然附属于地方官的行政权之下。近年来,在法学界被广泛讨论的"司法行政化"、"司法信访化"等问题,其实都是"法政合一"的具体表现而已。
  "法政合一"不只是一种社会结构和资源分配方式,更是一种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之下,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之间的分化程度很低,政府官员和民众的法律意识中都认为司法只是地方治理诸多工作中的一项,一方面并不需要受过高度专业法律训练的决策者,另一方面也无可避免地要受到当地政府的影响和干预。"法政合一"的文化在人事制度方面最明显的体现是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很多院长都不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并且具备长期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而是从地方政府调任的行政官员。他们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五花八门,社会阅历也十分丰富,对司法工作却是"门外汉"。于是,中国法院系统内部就出现了"外行领导内行"的普遍现象。和我国其他政府部门一样,法院也是一个科层制十分发达的机构,作为"一把手"的院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审判委员会等法院内部权力机构的最高决策者,而许多在法院系统内工作多年的法官,却往往只能担任庭长、副院长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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